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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浏览量:78605   作者:  日期:2017/12/26
 

关于公布《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4号)

关于《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报州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县法制办联系。

附:关于《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1013

《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按照省、州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陇川县法制办于2017922日就《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7922日上午83011:30,听证会在县政府大楼七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叶理强主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瞿生早、县综合执法局局长段兴仁、多亮作为听证人参加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0名,实到16名,其中:县人大代表1名、州、县政协委员各1名、律师1名,群众代表12名。听证监察人2,书记员2名,旁听人员3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三、听证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瞿生早就举行《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作说明;

四、听证人县综合执法局局长段兴仁《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五、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听证人回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六、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在会上,16名听证代表对《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均表示赞同,认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形成城市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一部全面的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经过梳理,16名听证代表们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建议:

(一)应界定非法占用国土资源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还是全县范围的非法占用行为,明确“城市规划区”区域范围。

(二)建议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广而告之。

(四)建议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九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行为如何界定应详细规定

(五)建议加大对占道施工及堆放建筑材料的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道理通行秩序。

    (六)建议对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加强管理,开放单位停车场。

    (七)建议增加:施工现场员工宿舍应使用阻燃材料搭建。

    (八)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治理力度有待加强,要长期坚持,做到监督、管理常态化。

    (九)《城市管理办法》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十)处罚幅度差距过大,操作起来难以把控。

    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0条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做如下采纳建议: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一、三、五、八、九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该条款整体修改,不做具体规定,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对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加强管理,开放单位停车场的建议部分采纳。采纳部分为“对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加强管理”;对“开放单位停车场”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我县停车位紧张仅为部分路段和时段;是否开放单位停车场,如何开放应另行研究确定,因此不予采纳。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九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行为如何界定应详细规定”、 施工现场员工宿舍应使用阻燃材料搭建和“处罚幅度差距过大,操作起来难以把控”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只能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执行,《陇川县城市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幅度只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不予采纳。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929

               

文章来源: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