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投资促进局

《陇川县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

浏览量:2368    作者: 日期:2025/3/6

中共陇川县委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单位,陇川农场社区党委、管委:

《陇川县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陇川县委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陇川县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陇川县新建项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陇川县情,对入驻陇川县的企业给予以下意见扶持。

一、土地政策

(一)入驻陇川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以上、固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以《陇川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基础价格出让供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1.一次性固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以《陇川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基础价格出让供地。

2.一次性固定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实现年产值标准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出让供地,原则上以《陇川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基础价格出让供地。

(二)入驻陇川的商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 200 万元以上、固定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以《陇川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基础价格出让供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三)入驻陇川的物流仓储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需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原则上以《陇川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格作为挂牌基础价格出让供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四)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性质依法依规以划拨方式供地。相关招商引资项目不得是《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类项目。

(五)对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农、林、牧、渔业类项目,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流转土地。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六)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旅游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要将项目纳入村庄规划,若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旅游项目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及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对一次性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执行。

二、财税政策

(七)执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入驻陇川县章凤镇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同时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标准厂房租赁政策

(九)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工业产值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投产后12个月内必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标准化厂房租金为:均价12元/月/平方米;倒班房14元/月/平方米;综合服务用房16元/月/平方米。

四、激励政策

(十)销售收入奖。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台阶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十一)进出口总额奖。对在陇川注册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对同时满足销售收入奖和进出口总额奖奖励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按照奖励金额高的执行。

(十二)工业“小升规”奖。对财务制度健全、被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争取州政府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该奖励同一项目每5年只能享受一次。

(十三)商贸业“纳限”奖。对财务制度健全、被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在争取州政府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该奖励同一项目每5年只能享受一次。

(十四)企业创新奖。对企业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科技认定和新获有机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企业标准化、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无公害食品等认证的,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项奖励;组建技术创新团队、院士(专家)工作站、云南省基层工作站获建站扶持的,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站的奖励,专项用于工作站运行管理和专家活动开支;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按所获得的奖金额度的30%予以追加奖励。被统计部门核定认可的研发费投入(R&D),按下返数的1%进行奖励,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其继续开展科研活动。

(十五)人才开发奖。企业人才被评为云南省“科技领军人选”“云岭学者”“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产业创新人才的培养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德宏州“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奖励。

(十六)项目竣工奖。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约定时限内竣工,且由统计部门认定完成固定资产额的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查/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补。对在约定时限内每提前竣工1天,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对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芯、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通过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云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云南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支持机构正常运营、专家补助和开展创新活动。

五、服务政策

(十八)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指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调服务,并按行业隶属关系明确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助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负责的县领导召集所涉及单位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县级各职能部门对其受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

(十九)对企业法人、投资者、企业高管、高新技术人才、企业技术骨干(骨干在公司不得低于3年工龄)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高新技术人才,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

(二十)国家、省、州、县明确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费用按下限收取。

(二十一)对企业法人、投资者、企业高管、高新技术人才、企业技术骨干(骨干在公司不得低于3年工龄)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高新技术人才给予教育政策支持,其子女与城区户籍就读生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入学者,优先纳入城区校点报名;对中途转入者,在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

六、有关说明

(二十二)鼓励并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二十三)鼓励在陇川设立总部经济、内贸商业流通、对外贸易、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二十四)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汽车摩托车制造配套产业、农用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农特食品加工、家电装配、轻工纺织业、旅游产业、现代仓储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等。

(二十五)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市政道路、交通、水电、通信、环保、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

七、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完成投资义务,若被扶持(奖励)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人民政府有权调整或终止投资者所享受的本暂行规定给予的扶持意见,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新引进以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内外资项目,与县委、县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意见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意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措施中若无特殊说明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

(二十八)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安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陇川县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措施,由县直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县审计局要将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九)本意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即时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投资促进局备案。县投资促进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并协调处理本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三十)本意见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州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十一)本意见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陇川县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陇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https://www.dhlc.gov.cn/zsj/Web/_F0_0_641B94H653237E406B924BC0A1.htm

文章来源:陇川县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