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陇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满足车辆拥有条件、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一)有稳定职业是指:
1.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地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4.城镇退休的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土地(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城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四)车辆拥有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未购置机动车或购置机动车不超过1台且价格不超过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 ,残疾人代步车,但合计总价不得超过20万),机动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是个税起征点的85%,按照目前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计算,单身人士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超过2人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其中,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 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个税起征点改动时,申请标准按照比例同步调整。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州、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在德宏州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条件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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