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挑战法律法规底线——罚

浏览量:4117    作者: 日期:2022/7/20

20227130833分,陇川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大队巡逻中队巡查至章凤镇老街子时,发现在人行道上卖水果的邵某某、赵某某夫妇,长期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严重扰乱了陇川县市场经营秩序,危害行人的行走和交通安全,经多次劝阻无效,于是陇川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对当事人邵某某、赵某某的摆摊工具和水果进行了临时暂扣的决定。当天930分,经报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邵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以来,我局结合推进爱国卫生运动“8个专项行动”工作,针对老街子路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并于2021623日对当事人邵某某送达了《关于清理整治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年1019日同样因占道经营被记一次口头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做了书面保证,直到2022713日,邵某某仍然不知悔改、屡教不改,不遵纪守法,不履行承诺,以各种理由长期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对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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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受笔录时,当事人邵某某在法律面前,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违法实事,并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的经过和原由。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邵某某长期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其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危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第八项,第57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邵某某作出了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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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将以做好典型反面材料,以案释法,全面向社会以予公布宣传,形成全方面震慑力量,达到以案促改的效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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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原始证据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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