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村人居环境“七改三清”行动要求,加快实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实现农村居民住有安居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建,科学规划、精准实施、突出特色”的原则,聚焦“收入稳定高于贫困线,但居住在C、D级危房、且建房困难”的农村居民,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实现“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同“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帮扶项目的政策互补,彻底解决农村危房问题,全面提升农村住房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质量,助力全州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实施对象
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收入稳定高于贫困线,但居住在C、D级危房、且建房困难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上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阿昌族、景颇族帮扶等帮扶项目的农村居民不纳入实施对象范围之内。
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审计、金融、住建、交警等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自建房的农户,一律不得纳入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帮扶范围。
三、目标任务及建设补助标准
(一)目标任务。本着保基本、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农村住房改善工程这一平台,进一步整合人力、资金、物资等各类资源,采取“县市分类补助农户、州级予以县市贴息补助支持”的方式,于2017年至2019年6月,解决2万户左右“收入稳定高于贫困线,但居住在C、D级危房、且建房困难”的农村居民危房问题。其中,2017年计划实施5000户,2018年计划实施10000户,剩余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建设标准。根据危房等级,采取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两种建设方式。采取修缮加固的,加固后的房屋要基础、结构稳定,达到抗震要求;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新建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补助标准。县市按照平均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农户,具体补助额度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视危房实际情况兑现。采取修缮加固的,以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结余部分可统筹调剂补助到拆除重建户,但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4.5万元。州级按每户2万元贷款分年度予以县市贴息补助,额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补;其中,前3年给予全额贴息,第4年至第7年分别按全额贷款年利息的80%、60%、40%、20%予以贴息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各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贴息补助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修缮加固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原则。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改造方式;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建的原则。农村住房改善以农户自筹资金建设为主,县市补助帮扶为辅;由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领导小组推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后,自行组织开工建设。
(三)坚持科学规划,精准实施的原则。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实施的原则,要聚焦住房不安全的农户,精准实施。
(四)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要因地制宜,要尊重群众意愿有序组织实施。
(五)坚持保基本,保安全原则。实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重点要保基本、保安全,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不超标建设,不豪华装修。
(六)坚持突出民族特色,尊重民族习俗的原则。实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要保留民族建筑风格,突出民族特色。
五、质量要求
(一)基本的质量标准。要做到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固,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规定。
(二)基本的结构设计。农村住房改善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要有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修缮加固要按《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实施。
(三)基本的建筑管理。实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要有基本的建筑管理,要指导农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未经培训的建设工匠不得承揽农村住房改善工程。
(四)基本的质量检查。农村住房改造工程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实现全覆盖。县级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
各县市应根据上述基本质量标准要求,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各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
六、方法步骤
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必需严格落实“户申请、组推荐、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验收”程序。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农户申请。各县市组建以住建部门为主的专家队伍,对农村危房进行等级鉴定、提出改造方式意见,向农户出具《农村危房鉴定表》后,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及全家户口复印件、《农村危房鉴定表》原件。
(二)村民领导小组推荐。村民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召开领导小组班子成员会议,按照危房鉴定结果,向村委会提交建设推荐意见及农户有关申请材料。
(三)村委会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领导小组推荐意见后,召开村“三委”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审议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实施对象要求,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村委会应及时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户。
(五)县级审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将审批结果及名单正式下发到各乡镇;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批准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组织农户开工建设。
(六)验收拨款。采取修缮加固的,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验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采取拆除重建的,可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七、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住房改善工程以农户自筹资金建设为主,政府补助帮扶为辅。按照“对象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要求,县市可整合农办、发改、财政、民宗、国土、农业、文体旅游等部门的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要积极争取总行、省分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按照“风险可控、保本服务”的原则,对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给予人居环境安居贷款支持。
(三)用好土地政策。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与农村土地整治相结合,引导农民在规划区内集中连片居住,将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由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要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县市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实施效果负直接责任;要组建以住建系统技术人员为主、不少于12人的专家队伍,对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精准认定危房等级、逐一提出改造方式和意见。各乡镇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指挥部,明确专人具体管理项目,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村两委要承担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州直有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实施第一线,开展技术业务指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
(二)精心编制建设规划。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补助方式、质量要求、责任分工、实施流程等,切实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要认真编制本地区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州委农办、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旅游发展委、州民宗局、州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对各县市编制的“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定,指导全州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各县市要结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执行情况,遵循“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需求导向、简明易懂、方便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调整完善村庄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布局、功能和规模,避免形成夹道建房、一味追求横平竖直,统一贴瓷砖、统一装卷帘门的村庄单一“军营”式建房模式。农村住房改善工程要与“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和阿昌族、景颇族帮扶等项目充分对接,要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丽乡村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紧密衔接,在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活区域等,引导农村居民到集镇和中心村居住,实现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对沿边境一线的乡镇要给予倾斜支持,不断改善口岸村镇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国门形象。村庄建设尽可能采取就地提升改造,严禁大拆大建,确需易地搬迁建设的,要加强产业发展和村庄规划的融合,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产村整合发展。
(三)创新方式规范建设。各县市要把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纳入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各县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地质勘察、建筑设计、建材选用供应、施工企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村庄和住房规划选址应注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各县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农户和建筑工匠培训,向农户发放多种户型和式样的特色民居设计方案,供农户选用。民居要按“人畜分离、厨卫入户”要求进行设计。要建立“统一规划、农户自建、联建”的工作机制,对于就地提升改造户数较多的或整体搬迁的村庄实施“统规联建”,村、组要组织建房村民成立联合建设委员会或联合建设小组;要加快建立农村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配合做好本村、组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招标(或工程队选择)、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督、村庄规划及特色民居外观风貌管控、建房资金监管等工作;房屋建设完成后,联合建设委员会或联合建设小组的职能转为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村庄基础设施等维护工作,建立村民自治的基层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农村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四)结合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关系,州和县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和特色民居设计,加强对村庄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传统民居风格,体现民风民俗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传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要求,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充分运用传统建筑工艺和材料,积极推广新型抗震夯土、钢结构等经济实用技术。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重点村落的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处理好保护与建设改造的关系,使村落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五)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使用。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的,各地区要负责配套完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厕、硬化道路、绿化亮化、文化体育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六)积极营造氛围,动员社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建房技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典型示范,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政府要建为村民要建。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对口帮扶等方式,参与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住房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列为重点督查及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县乡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人具体落实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进度月报制度,对基层招聘协管员开展工作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助。州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贴息补助标准,对照县市实际实施的农村住房改善工程户数,严格审核拨付县市的贴息补助额度,坚决杜绝虚报户数以套取州级贴息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建、发改、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强化房屋鉴定、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审核公示、档案建立等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合法合规、群众满意。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乡镇农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州委、州政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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