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12256    作者: 日期:2021/9/26

陇川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及时发放给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政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发放范围及条件

(一)补贴发放范围

陇川县城镇居民家庭在县内承租住房,但未享受住房实物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无住房的家庭。

(二)补贴发放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常住陇川县辖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含农转城人员)、连续不间断在我县务工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工龄不超过5年新就业职工工龄不超过5年新就业职工不受收入限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85%4250/人月);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85%4250/人月)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3.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

2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拥有住房的借住未缴纳租金公房的;

2家庭成员入股投资企业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3租赁公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4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5未提供住房租赁协议或合同的;

6)参加当年实物配租分配后自愿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

7)在规定时限内不到场办理的;

8)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后未到陇川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申请人提供要件致使经办部门无法办理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保障家庭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效证件;

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保障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6.租赁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权属证明、租金收据;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家庭申请,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及审批制度。

(一)申请。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由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就业、收入、住房和租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房管及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房产情况;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其他相关情况。

(三)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四、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250/月进行补助;

2.城镇中等偏低下收入家庭按200/月进行补助。

(二)发放时间

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进行发放,第四季度租赁补贴资金必须于1225日前发放完成。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下发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及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工作职责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家庭收入情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村(居)委会及社区进行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三)商品房信息情况由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证明,自建房或借住公房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四)注册企业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五)是否拥有不动产权或租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由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


 [附件: 附件: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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