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棚户区

浏览量:13663    作者: 日期:2016/12/2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重要性认识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德政工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利于缩短项目实施周期,降低项目实施成本,科学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推动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集中安置等多种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集中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二)政府引导居民自主购买安置。由政府组织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购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高效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直接货币补偿安置。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予以安置。

(四)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依据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方法和模式,完善有关鼓励、引导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安置棚户区居民。

(五)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各县市以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场房源较多、商品房存量较大县市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的安置比例由各县市统筹考虑。

三、科学组织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各县市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做实做细民调、房调、地调工作,充分摸清棚户区改造居民对于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选择及拟安置房源地块区位、户型、面积、房屋朝向、楼层分布、价格区间、套数等需求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布。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预期,通过前期摸底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计划,因地制宜签订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明确购房类型,公开采购房源

1.政府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房源应以存量商品住房为主,所购房源应产权清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拟购买房源须符合的各项条件及其提供企业的有关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拟购买房源提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且无债务纠纷等负面事件的证明材料(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房源提供者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律师意见);(2)拟购买的房源行政审批手续齐全,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齐全且获得审批的主体与房源提供企业相一致,房源产权清晰真实;(3)拟购买房源投资构成清晰且符合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已投入资金来源合规,房源无抵押、无权属纠纷、无债务纠纷等;

2. 购置价格上限按照商品房项目开发成本(土地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等)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三)合理设置购买条件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购房安置办法、房源购买方案、操作方式和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确保拆迁户利益优先,充分保证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内容。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全面落实棚改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统筹协调。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州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监察、住建、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全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今后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的重要依据;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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