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告知书

浏览量:16248    作者: 日期:2019/5/20

为进一步规范陇川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陇川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将国家、省州关于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以来陇川县取得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告知如下:

一、国家、省、州关于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二)《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三)《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当地建设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或进行商品房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的方式向承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等。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与承购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预购房款存入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并通知承购人按照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须凭银行出具的承购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和《商品房购销合同》到本辖区建设局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当地建设房管部门应审查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监督承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预售款缴存入专用账户。承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并应在与承购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否则不予办理按揭备案登记。”

(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或未经备案的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现)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涉嫌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问题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金融部门应依法查处。

二、2017年以来取得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2017年,陇川县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3个,预售面积98379.15平方米。分别为:陇川县章丰商贸城,陇川县章凤农贸市场改扩建项目,鼎金龙辰生态花苑二期(不含商业1#楼;独栋别墅30-67幢;双拼别墅68-72幢、76-78幢;联排别墅73-75幢、79-82幢)。

(二)2018年,陇川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转为商品房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1个,预售面积52257平方米。为:“陇川县章凤农贸市场改扩建项目”现房销售备案。

(三)20191月份至今,陇川县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2个,预售面积40811.08平方米。分别为:甸川幸福家园,陇川县象成农特产品综合交易广场(一期)。

违法违规预售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预售资金逃避监管,被挪作他用,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成为新的烂尾工程,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影响。

在此,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的按照相关规定购房,为规避购房风险,购房前一定要查看“五证原件是否齐全。“五证原件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希望广大消费者理性购房,若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预售情况,请及时进行举报或者咨询(举报或咨询电话0692-3023581)。一经查实,陇川县住建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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