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关于印发〈陇川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发〔2019〕5号)、《陇川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核定县医疗保障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通知》(陇机改〔2019〕36号)、《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陇办发〔2019〕32号),设立陇川县医疗保障局,为陇川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划入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生育保险职责。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三)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陇川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陇川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陇川县卫生健康局、陇川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陇川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陇川县民政局、陇川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陇川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陇川县医疗保障局,陇川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陇川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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