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王子树乡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转让、出租交易?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量:797    作者: 日期:2025/12/15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yntdly@163.com),超期不再受理。

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2〕1号)等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交易的适用本规则。涉及司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审查、组织交易等业务办理工作,并规范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入云南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第四条 按照“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流程,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办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事项,并参照省级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试行)》等统一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 地源发布

第五条 转让方(出租方)登录交易系统,申请相关宗地转让、出租信息发布,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出租)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宗地界址图)。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四)转让方(出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在建工程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认定证明;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属预告登记转让的,则提供预告登记转让说明;如已经竣工的,则提供房屋登记证明材料。

(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参照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相应材料。

(七)涉及相关权利人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八)其他应当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转让方(出租方)提交宗地信息发布申请后,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

第七条 转让、出租宗地信息审查通过后,自动在交易系统公开发布。

第三章 交易办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交易,可自主选择委托公开交易或自行协商交易。

委托公开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交易申请,审核通过后以在线竞价方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竞得人,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签订合同。

自行协商交易: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交易申请,审核通过后达成交易,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合同签订。

第九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转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转让方在交易系统提交委托转让申请,明确交易要求,上传《交易委托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待转让宗地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等,并确定交易方案。

(三)发布公告。信息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交易要求,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交易公告信息,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宗地信息。

3.竞买资格要求。

4.交易方式和时限。

5.竞得人的确定方式。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组织交易。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报名和咨询,审查竞买人资格材料,并组织公开竞价。

(五)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按要求实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地申请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承诺书。

3.商业金融机构(银行)的资信证明。

4.个人参加竞买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5.单位参加竞买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6.联合申请竞买的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实施竞买一方的授权文件。

7.转让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成交确认。竞买申请人根据转让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公示》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完成转让合同签订,属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的,应在合同中载明为预告登记转让。

第十条 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办理,另需提供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划拨转让的,转让后由受让方补充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委托公开交易方式出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交委托出租申请,明确出租要求,上传《交易委托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待出租宗地是否符合出租条件等,并确定交易方案。

(三)发布公告。信息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交易要求,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出租公告信息,可参照转让方式确定公告内容。

(四)组织交易。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报名和咨询,审查竞买人资格材料,并组织公开竞价。

(五)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按要求实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地相关信息,可参照转让方式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六)成交确认。竞买申请人根据出租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公示》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完成出租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采用自行协商交易方式转让、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转让(出租)申请,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二)受理审核。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宗地权利状况、交易价款情况、是否存在不得转让(出租)等情形。涉及预告登记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

(三)签订合同。受理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应及时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或意向人可联系转让方(出租方)现场看地,转让方(出租方)应当向竞买申请人或意向人提供建设用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交易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一)发生影响交易正常实施的事实、行为或者重大争议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涉及产权争议且提供合法书面证明材料的。

(三)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交易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

(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同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系统提供线上申请、线下签订的合同服务,签订合同时,转让方(出租方)在交易系统提出合同服务申请,并录入合同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

(三)宗地平面界址图。

(四)宗地竖向界限。

(五)转让方(出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六)受让方(承租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在建工程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认定证明;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属预告登记转让的,则提供预告登记转让说明;如已经竣工的,则提供房屋登记证明材料。

(八)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按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相应材料。

(九)涉及相关权利人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十)其他应当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信息中的宗地基本情况进行权属核验、交易金额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权籍调查。

第十八条 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参照统一合同范本,交易双方约定统一时间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并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合同备案归档。

第十九条 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确需解除交易合同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可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申请撤销合同,违约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将转让(出租)交易及合同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促进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共享土地转让、交易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诚信经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监管,对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事项,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建议,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一)放弃竞得标的或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相关费用的。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毁约的。

(四)未按约定时间交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交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议,相关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土地二级交易过程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土地交易、政务服务等场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

第二十六条 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细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