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助力就业困难群体多渠道就业,现将《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2025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61号)等文件精神和近年来国家、省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支持力度的工作部署安排,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具有德宏州户籍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以上七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为:(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二)对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6类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40%标准给予补贴。七类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三)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或离校2年内(自毕业开始时间起计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德宏州内小微企业(除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实际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四)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自毕业开始时间起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五)社会保险补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将大病保险等险种计算在补贴范围内;未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按实际参加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予以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身份年龄为准,退休年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为准)。(二)对城镇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给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三)同一人员在被单位吸纳期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和个人灵活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
四、申报方式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方式分为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报。(一)用人单位申报。全州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事项清单》规程执行。(二)个人自主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个人自主向参保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严格按照《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事项清单》和《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事项清单》规程执行。
五、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超过规定年限的。(四)担任公司法人、负责人、董事、股东或监事职务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者的。(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调配安排好所需资金,尽快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确保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二)完善相关业务台账和数据录入,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会保险补贴等业务纳入《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杜绝手工经办;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要把好审核关,不得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对享受的年限要进行认真核查,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对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进行公示(5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发放。
(三)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承办,不得以“户口不在本地”为理拒绝受理。对拖拉扯皮的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社会保险补贴各项业务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实施办法》暂定施行5年,如省级政策发生变动的,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进行修订;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办法中与前期政策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德人社通〔2023〕44号)废止。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联系电话:0692-7900034 邮箱:476241696@qq.com 地址:陇川王子树乡街道1号 邮编:67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