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王子树乡人民政府

陇川县王子树乡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浏览量:17902    作者: 日期:202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陇川县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公开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情况开展政策解读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信息公开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情况,完善公开制度机制情况,推进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2019年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和其他应报告事项十四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报告在陇川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开发布。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陇川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电话:7178012,电子邮箱:306646508@qq.com

一、总体公开情况

2018年,陇川县认真按照《条例》和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主动公开信息质量,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依申请公开服务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增强群众公开体验与获得感,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服务和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保障。2018年,全县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628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是紧贴公众需求和社会关切,主动开展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改善群众公开体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网站栏目,在切实提升信息发布质量基础上,共发布信息近6628条,其中:县政府网站共发布信息1552条,县直单位及乡镇政府共发布信息5049条,微信公众号27条。与往年相比,信息发布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提升。各乡镇、部门对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工作热情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加强重点领域公开范围,要求各单位做好重点领域信息的日常发布和更新工作,严格对照工作要点,将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到位。

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全面公开县级财政预决算信息,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做到及时准确规范进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县财政局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统计和检查工作机制,督促各单位进行预决算信息公开。今年各单位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了本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单位贯彻落实《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陇政办发〔2018131号),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为重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突出做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等信息公开工作。今年以来共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竣工、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各类信息共971条。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单位贯彻落实《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陇政办发〔201899号),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2018年,共发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923条。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单位贯彻落实《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陇政办发〔201898号),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脱贫、社会救助底保障、食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2018年,共发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570条。

四、推荐“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网上大厅和政府网站前端整合。陇川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按照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已完成二期工程建设,并实现了陇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陇川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可独立访问,也可进入陇川政府网找到网上办理即可进入办理相关事项)使两网有机融合,实现了政务服务一张网,网上办事入口清晰、易找。全县入驻网上大厅45个部门(其中:县直部门36个、乡镇9个),6305个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职权大项176项、公共服务117项、内部审批61项)入驻网上大厅,共受理网上申报9423件,办理通过9412件,不予通过11件。

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18年,我县通过陇川县政府门户网站中的政务信息栏目,对我县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我县全年共收到需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48件。2018年,陇川县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件、政协委员提案214件。

六、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深入实施《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862号),制定并印发了《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94号),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今年以来,陇川县发挥政策制定者和业务领域专家作用,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等方式,围绕陇川县政府各类重点工作,传递权威信息。2018年对《政府工作报告》、《脱贫攻坚口袋书政策解读》、《陇川县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陇川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解读》、《陇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重大报告及政策进行持续解读和宣传。2018年共开展政策解读53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2018年,通过陇川县目瑙纵歌之乡微信公众号澄清回应社会虚假及扰乱社会秩序信息2条。开展2次网上调查活动,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受理群众意见8件,均按时答复。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

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陇川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2018年陇川县人民政府未收到提交申请要求公开信息事项。 

九、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

(一)强化政府网站内容建设。陇川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互动交流、便民服务为主题,全县各部门协同共建,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快、范围广、内容多等特点,每天更新充实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积极展现陇川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新面貌。

(二)强化网站信息内容及更新保障。严格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指标要求,对部门网站、栏目和文章更新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每季度网站抽查通报,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县内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及时转载、选登重要信息,网站传播能力不断增强。

(四)新闻发布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推进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2018911日,在昆明市举办“2018中国·陇川第十一届目瑙纵歌狂欢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十、信息公开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情况

2018年陇川县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一、完善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印发了《陇川县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87号)和《陇川县2018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陇政办发〔2019005号)。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纳入绩效考核。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完善我县各乡镇(农场)、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工作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上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确保各单位上网信息准确,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实、泄密情况。通过按月通报、季度调度、工作提示、电话提醒告知、目标绩效考核、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夯实了政务公开工作基础,提升了政务公开效果。

十二、推进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力度不够。部分单位的公开意识不强,与群众切身利益、方便群众办事、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公开不全面。二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量大、业务性较强,目前从事信息工作的大部分为兼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内容把握不够准确到位,致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还不够。三是公开内容需进一步深化,公开形式需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便民性需进一步提高。
    十三、开展2019年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

2019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补齐公开短板为抓手,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群众为目的,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以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在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热点,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提高信息量和质量,使广大公众能够获取更为及时、丰富的信息服务。 

四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及对单位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制定业务培训计划,让工作人员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重要性,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四、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一)暂无说明事项 

(二)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6228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1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660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27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2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53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2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

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1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50

单位负责人:雷剑鑫     审 核 人:郑宾

填  报  人:石涓人          联系电话:7178012

填报日期:2019年1月14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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