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陇川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许可批准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申请变更许可条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补正许可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遗失公告;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依申请注销批准条件
经营者提出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陇川县章凤镇同心路47号陇川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办事窗口:陇川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营业性演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正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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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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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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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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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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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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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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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遗失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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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提交材料均用A4纸张,复印件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当天办结。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陇川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692-7177313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同心路47号陇川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监督电话:0692-7175009
地址:陇川县卫国路3号文化和旅游局。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陇川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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