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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xx卫生院存在开展“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250403019”项目时使用疾控中心免费领取的试剂进行收费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违规数据1458条,超标准收费违规金额共计34255元。xx卫生院于2024年10月17日将前述超标准收费款项34255元退回至医保中心基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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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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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xx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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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本机关决定对xx卫生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xx卫生院改正,并约谈负责人;2.处xx卫生院违规金额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342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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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行为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的或者有其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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