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8年7月6日,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李某某经常在某地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请卫生部门调查处理。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8年3月14日在行医过程中,导致举报人父亲刘某双手背软组织感染并缺损。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催告后李某某仍拒绝缴纳罚款,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程序要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结案。
因李某某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身体损害,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李某某的非法行医刑事责任。案件移送后,县公安局根据相关的证据鉴定材料审查认为:李某某非法行医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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