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陇川县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21〕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德宏州托育机构备案指南(试行)的通知》(德卫发〔2023〕23号)以及《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备案机关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向社会公布备案流程、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等。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陇川县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依法注册登记托育机构。
(一)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
(三)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
幼儿园开设托班可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项目。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主管部门:县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2.租赁场地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主管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1.托育机构负责人(园长)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员需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育婴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保健员需提供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员需提供《保安员证》。
5.托育机构内所有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管部门:县级卫生健康局)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021年10月30日前开办的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无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2.2021年10月30日后开办的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无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若托育机构使用面积未超过500平方米,但所在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需到属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若托育机构使用面积未超过1000平方米,但所在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需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育机构,需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生产,保障供应情况。
五、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注册账号,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并上传资料(https://ty.padis.net.cn),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托育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应当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四)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六)消防救援机构对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不动产权属证号: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 托字 年第 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陇川县卫生健康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17601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1059428701@qq.com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卫国南路1号 邮编:67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