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统计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股室之间的调动调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股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四条 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财务、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等。
第六条 轮岗交流工作由局班子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时间范围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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