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释义
浏览量:17625 作者: 日期:2020/6/12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1.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如为城乡规划、养老政策、教育政策、房地产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还可以为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供依据,使政府更好地服务百姓的生产生活,服务新时代国家治理需要。
2. 人口普查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大陆(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国使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来华出差人员、来华旅游人员。
3.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2020年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年度。
4. 人口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德宏州人民政府成立的第七次全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政府组成相关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宏州统计局。
5. 对保护人口普查对象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如,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取电子化方式登记普查对象信息,不必担心个人信息会被泄露。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可以由普查员使用PAD(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入户登记数据直接上报,也可以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
6. 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7. 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明确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
8. 《条例》规定对人口普查中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主体:人口普查机构。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类主体:人口普查对象。
(一)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二)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