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
陇川县统计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代码:1045900015100522
二、受理范围
需在陇川辖区内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政府统计调查以外的,利用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机构组织,可向陇川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依法取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在陇川县范围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的,向陇川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第十五条 “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实施机关
陇川县统计局。
(一)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准予资格认定条件:
1、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有关内容;
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调查必备的会议室,以及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
3、有3名以上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从业人员,其中,具有“统计师”以上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4、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和较为稳定的访员队伍;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定代表人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续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延续《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10年),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二)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调查机构已获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两个以上州、市范围内开展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除外);
3.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民间统计调查:
①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③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宣传邪教、迷信的;
⑥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变更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
地址:陇川县勐宛路1号政府东楼二楼。
七、申请材料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延续有效期 |
申请变更 |
备注 |
|
1 |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1 |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4 |
专职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单位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
6 |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
7 |
从事民间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8 |
民间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9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10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备注 |
|
1 |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2 |
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内机构 提供 |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外机构 提供 |
|
4 |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5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6 |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7 |
原项目的批文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8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规格为A4篇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免费
十、咨询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691-3024149。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692-3024149。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17时30分。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的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受理通知书》,法规股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陇川县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法规股将当场或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 法规股依据《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有关业务股室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股室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 资格认定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并颁发《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692-3024149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五)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文件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审批证书为:《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有效期10年。
经批准的《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变更调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民间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审批文件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文件有效期至该项目调查结束即止。
经批准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陇川县统计局办公室室。
电话投诉:0692—3024141。
网上投诉:http:// 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陇川县统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陇川县勐宛路1号政府东楼二楼;邮政编码:678700。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统计局;地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宏州统计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告知补正材料
告知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需要延期的
批准 不批准
图1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次性
一次性 书面告
书面告 知补正
知补正 材料
材料 材料不齐全
一般性 复杂性,影响较大
图2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
陇川县统计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代码:1045900015100522
二、受理范围
需在陇川辖区内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政府统计调查以外的,利用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机构组织,可向陇川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依法取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在陇川县范围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的,向陇川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第十五条 “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实施机关
陇川县统计局。
(一)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准予资格认定条件:
1、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有关内容;
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调查必备的会议室,以及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
3、有3名以上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从业人员,其中,具有“统计师”以上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4、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和较为稳定的访员队伍;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定代表人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续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延续《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10年),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二)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调查机构已获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两个以上州、市范围内开展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除外);
3.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民间统计调查:
①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③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宣传邪教、迷信的;
⑥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变更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
地址:陇川县勐宛路1号政府东楼二楼。
七、申请材料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延续有效期 |
申请变更 |
备注 |
|
1 |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1 |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4 |
专职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单位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
6 |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
7 |
从事民间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8 |
民间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9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10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备注 |
|
1 |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2 |
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内机构 提供 |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外机构 提供 |
|
4 |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5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6 |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7 |
原项目的批文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8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规格为A4篇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免费
十、咨询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691-3024149。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陇川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692-3024149。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17时30分。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的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受理通知书》,法规股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陇川县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法规股将当场或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 法规股依据《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有关业务股室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股室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 资格认定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并颁发《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692-3024149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五)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文件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审批证书为:《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有效期10年。
经批准的《陇川县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变更调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民间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审批文件为:《陇川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文件有效期至该项目调查结束即止。
经批准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陇川县统计局办公室室。
电话投诉:0692—3024141。
网上投诉:http:// 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陇川县统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陇川县勐宛路1号政府东楼二楼;邮政编码:678700。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统计局;地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宏州统计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347—网上办事—县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告知补正材料
告知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需要延期的
批准 不批准
图1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次性
一次性 书面告
书面告 知补正
知补正 材料
材料 材料不齐全
一般性 复杂性,影响较大
图2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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