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水利方面的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确权、定界工作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防洪论证制度和水行政规费征收制度。
(四)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发布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报审工作。
(六)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
(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重要江河的整治;执行水利工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县管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设和验收;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岸线、河堤及重点水利工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指导全县水电工作。组织协调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编制和实施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和水利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参与全县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农村水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农村水电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对全县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十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国有资产。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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