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浏览量:5952    作者: 日期:2025/2/6

每年九月是全国“质量月”,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主题: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 。

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产品质量关乎到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让我们进入普法小课堂,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0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指哪些?

答: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0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不合格产品包括哪些?

答:处理品和劣质品。

03、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04、问:产品质量是什么?它包含哪些特性?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其特性包含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05、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06、问:产品质量责任包含哪些责任?

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07、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哪几种处罚形式?

答: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08、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9:问:产品质量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0:问:产品标识有什么要求?

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1、问: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该如何要求赔偿?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2、问: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问:产品销售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

(七)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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