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是各类宴请、聚餐、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群体性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近期我省连续发生了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在此,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如下预警通告,提醒公众珍惜生命,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一、不食用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作为普通食品和药膳食用,严防中毒。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二、不喝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购买饮用正规厂家(或小作坊)生产的白酒,选购时应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不购买和饮用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等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各种外用药酒不能内服。
三、严防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集体聚餐主办方应及时向辖区村(社区)报备,并认真落实《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各项要求,保持宴席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使用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食物烧熟煮透,妥善处置剩菜剩饭。不购买使用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原辅料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不加工食用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含干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集体聚餐举办方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各类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教育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各相关部门要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旅游餐饮接待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列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五、全州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参与聚众邀约食用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泡酒等食物,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聚众邀约食用此类食物的要立即报告县市政府食安办,县市政府食安办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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