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陇川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0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2992    作者: 日期:2022/8/11

陇市监办复〔20221 

签发人:雷剑鑫

对陇川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210号建议的答复

李德顺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取缔城区餐馆使用柴火加工食品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为改善陇川县空气质量,2021年12月31日,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德宏州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德宏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结合陇川实际,印发了《陇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将章凤镇行政区范围内含老街子社区、新城社区、章凤村委会、曼弄村委会和迭撒村委会的5个社区和村委会约49平方公里的范围划定为禁燃区。《方案》要求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方案》明确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2017年3月27日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林权所有者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采伐林木和薪材。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月22日发布,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规定,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木炭等易产生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关于餐饮业禁止使用柴火加工食品的规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准营业”属于该条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法定原则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于城区餐馆使用柴火加工食品的行为,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职能部门不能强制要求餐馆改为用电或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更不能因其未进行改造而实施取缔或责令其停止经营。

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的不断发展,餐饮业在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形成的油烟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空气质量的影响逐渐增大。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陇川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陇办通﹝2022﹞13号),成立了陇川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8个工作组,其中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整治城市餐饮油烟,工作组制定了《陇川县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县级餐饮油烟监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的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部门、各乡镇农场常态化对城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实施治理整治。今年以来,各乡镇农场、相关成员单位共检查指导餐饮经营服务单位1379户次;督促产生油烟的308家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对新、改、扩建和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和申请《食品摊贩备案》的食品摊贩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发放《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义务告知单》570份;督促297户餐饮单位签订了《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承诺书》;通过微信监管群发送督促指导意见172条次,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有效减少了餐饮油烟对大气环境及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污染。

下一步,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农场将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持续常态化开展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大力倡导餐饮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加工食品,积极推进生产生活领域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以电代柴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全民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同构建生态环境全民共治共享格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