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陇市监罚〔20 18 〕13号
当事人:和金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年*月*日,现年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住址:***
经查,当事人在陇川县陇把农贸市场从事杂货摊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在瑞丽农贸市场以6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31斤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准备将其购买的31斤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在陇川县陇把农贸市场以单价70.00元/斤的价格销售获利,2018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陇川县陇把农贸市场开展节前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摊位上摆放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当事人摊位上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31斤。时至案发,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月25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此证据证明查获现场,当事人在陇把农贸市场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2018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3张,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陇把农贸市场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的现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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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15日,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和金平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5页,此证据证明当
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在瑞丽市农贸市场以单价60.0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31斤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 合计购价为1860.00
元人民币。准备在陇川县陇把农贸市场销售获利的事实经过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2018年1月25日,当事人和金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2017年8月31日,当事人和金平签订的《陇川县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户食品安全承诺书》,此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诺不销售非法添加罂粟籽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20日,《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德宏州开展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食药监发[2017]115号)和《陇川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陇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陇川县公安局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陇禁通字[2017]33号),此证据证明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添加有罂粟籽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证据均有经营者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在瑞丽市农贸市场,以18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1斤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准备贩运到陇川县陇把农贸市场上销售获利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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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行为。
2018年4月28日,本局以陇市监罚先告〔2018〕5-1号《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给予从轻处罚的申请。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非主观故意违法,并积极配合。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案违法数额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31斤添加有罂粟籽的干巴制品;
2、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银行(户名:陇川县财政局,账号:5600005644416012,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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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信用社同心路分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18 年 5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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