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破解长期以来保证金收缴难、监管难和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我县曾在云南省和德宏州暂未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下,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精神,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试点工作”,并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试点公告,在试点期内接受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工作不但有利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立法初衷,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11月1日国家层面新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云南省也相应出台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践经验初步积累和上级新规定出台施行的背景下,现决定对陇川县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试点工作”进行调整扩面,以期“试点工作”取得更好成效,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试点工作”,接受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应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担保。即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凭证,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二、因无法监管或难于监管等原因,试点期内,不接受在陇川县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地银行或外地保险公司的担保,也不接受外地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
本次调整扩面,即在原试点接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接受以下七家保险公司的担保,分别是:人保财险公司、人寿财险公司、大地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阳光财险公司、天安财险公司、平安财险公司。
三、商业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担保,应当定期指导和检查所担保项目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七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情况,要做到“按索支付”、及时理赔,即当所担保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方自接到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金额内的代偿支付义务。
三、商业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担保,不因自身违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督办法》而免除担保义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因购买了保证保险而免除法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义务。
承担担保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不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下一年自觉退出陇川县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市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不能及时妥善处置的,将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6号)规定,提高保证金存储比例,并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启动执法程序实施执法惩处(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实施信用惩戒;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试点工作暂定试点期限为一年,即: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试点期满后,若无重大政策变化,则顺延实施,不再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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