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制度间转移
(1) 省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 跨省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2. 跨制度转移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3.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一次性补缴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 转移接续规程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发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
(3) 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带有国家福利性质,具有唯一性,每个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份基本养老金,对享受两份养老金的要进行清理,多享受的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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