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办法

浏览量:16199    作者: 日期:2019/12/15
云南省“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办法

 (2012年8月1日省委、省政府批准 2012年8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019年2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激发各类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滇人才奖”是省委、省政府设立,授予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的最高奖项。“兴滇人才奖”每5年评选一次,往届获奖者不能重复申报。


 第三条  “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社会公认;


 (三)引领发展,示范带动;


 (四)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五)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兴滇人才奖”申报人的行政、人事、工资关系应隶属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在我省工作或者服务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同等申报。


 第五条  “兴滇人才奖”申报人选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突出,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在同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人才;


 (三)在产业发展领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在企业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吸纳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者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五)在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领域,具有高超技艺技能、一流绝招绝技,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优秀人才;


 (六)在农业、农村、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六条 “兴滇人才奖”评审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兴滇人才奖”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方式申报。


 (一)个人申报。根据评选年度申报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属州(市)党委组织部申报。


 (二)组织推荐。各州(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党组(党委)汇总个人申报情况,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由党委(党组)研究后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推荐人选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兴滇人才奖推荐表》;


 (二)党委(党组)推荐报告;


 (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分类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初评;


 (五)实地考察或者网络评议;


 (六)评审委员会复评;


 (七)公示;


 (八)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获奖人员初步名单;


 (九)省委、省政府审定;


 (十)授予“兴滇人才奖”称号。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条  获奖者待遇。


 (一)“兴滇人才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20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50万元。


 (二)省委、省政府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性纪念章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礼遇。


 (一)可直接申办《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享受有关服务;


 (二)可直接申办《高层次人才医疗就诊证》;


 (三)可受邀参加国情省情研修考察活动、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


 (四)符合条件的直接列入省委联系专家服务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并优先纳入省相应专项进行培养支持;


 (六)注重从符合条件的获奖者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兴滇人才奖”评选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评选过程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群众代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兴滇人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报单位核实,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兴滇人才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荣誉性纪念章,追缴奖金,取消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


 (三)违纪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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