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和云南省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48号)精神,制定了《德宏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于5月28日印发。现对我州《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我州《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实施减税降费,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对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坚决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惠企裕民促发展的大事好事,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相关部门通过对基金运行测算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制了我州的《实施方案》,并于5月28日印发。
二、我州《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我州《实施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件、云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主要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从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退休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即现行失业保险1%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失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关于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要保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我州将贯彻落实好上级制定的具体配套政策。
此外,关于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按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问题。这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医疗保险等险种实行的是州(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负担。
(五)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要求。我省是较早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在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七)关于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我州《实施方案》明确,要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方式,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八)关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降费率工作顺利实施,我州《实施方案》明确,州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明确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协调配合,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县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和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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