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等可取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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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 1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录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动合同登记及证书核发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县级劳动用工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县级劳动用工登记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 3.在县级劳动用工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县级劳动用工登记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及《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 | 地方性法规:《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1日德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暂行期限为2年。)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境外边民在德宏州行政辖区务工的管理。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机关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本行政辖区内境外边民的务工管理工作。具体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负责签发《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简称《用工登记证》)和《境外边民务工登记证》(以下简称《务工登记证》);公安机关负责签发《外国人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和《云南省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以下简称国际旅行健康证)。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审查 3.核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发放或不予登记、发放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发放或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监察,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而造成损失的; 3.利用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德宏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登记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条件及办证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审查,10个工作日限时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发放或不予登记、发放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发放或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监察,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而造成损失的; 3.利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征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8%。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用人单位带U盘到医保经办机构拷贝参保模块,根据模块内容填写报送医保中心; 2.审核阶段责任:医保中心审核、整理、录入所需资料,反馈至用人单位核对,核对后将资料送回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核定缴费数额; 3.决定阶段责任:医保中心将医保基金核定缴费数额以缴费通知书形式发至地税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所征费用存入财政专户到辖区地税机关开收据财政缴费信息反馈医保中心登记入帐,分配个人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参保单位按照时限和核定的数额及时缴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3.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损害国家和参保人员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医疗保险基金核定在医保中心,征缴在地税部门 | |
| 6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改)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宣传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档次、待遇领取等政策,督促经办机构申办领取参保人待遇;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参保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相符;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在待遇核定表等相关表册上签字、盖章并存档; 4.事后监督责任:管理好待遇领取人的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待遇领取的; 3.未按规定对待遇发放信息进行存档并保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收费收据、治疗项目清单、病案、检查项目报告单、门诊处方以及本次治疗与工伤认定伤情的关联性等项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依法予以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相对人财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三条: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收费收据、治疗项目清单、病案、检查项目报告单、门诊处方以及本次治疗与工伤认定伤情的关联性等项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依法予以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核定生育保险待遇的; 3.收受相对人财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 | 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参保人员申报材料,对是否存在骗保等情形进行甄别; 3.决定阶段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拨付医保报销款,并出具医保结算单;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材料处理,并出具医保退回材料通知单;若核实存在骗保行为的,则上报保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申报材料归类入档,接受审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6.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7.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7173047,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南路7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7177629,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陇川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陇川县政府信息门户网(http://dhlc.xxgk.yn.gov.cn),电子邮箱:lcxrej@sina.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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