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
2.2016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相关凭证(申报表、缴费凭证);
3.企业2017年度连续3个月发放职工工资花名册、2017年失业保险缴费发票和缴费人员名单(按45%标准申报的,提供此款材料);
4. 2016年度在岗职工花名册;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40%标准申报的,还需提供2017年度申报时在岗职工花名册。
5.其他相关材料:(1)给予职工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种类、人员名单和金额;(3)培训人员名单和资金预算(无需设职工签名栏)。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提供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申请材料和稳岗措施共一份(稳岗措施应包括:稳岗补贴在政策规定用途内使用,在稳岗年度内不得裁员或少裁员的具体措施,资金使用接受州市就业中心的监督指导等内容)
9. 上年度职工减员(或裁员)情况说明(按40%标准申报,减员率超过上年全州失业登记率的企业提供此款材料)。
1.补贴标准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稳岗补贴:(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上年度末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应扣除企业招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裁员率=裁员人数÷企业裁员前职工总人数×100%。
2.补贴用途:稳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各项补贴必须按规定项目支出,若企业出现违反规定支出、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将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3.执行期限:此项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4.稳岗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每年审批1次,一年一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云人社发放〔2015〕16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
5.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人社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州人社局审核。
6.企业申请材料仅需报送一份,审批结束后,由申报所在县(市)人社部门归档留存。
7.2016年末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7%。计算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应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属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正常减员的,由企业提交退休、死亡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
8.2016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256元,月平均工资为4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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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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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就业服务中心 |
2121267 |
芒市团结大街225号芒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德凤茶厂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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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梁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6161357 |
梁河县政务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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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盈江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8969879 |
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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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陇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7105778 |
陇川县三象南路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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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瑞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4151962 |
瑞丽市广母路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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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2272733 |
州政务服务大厅A2区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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