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清平乡人民政府

普法强基在行动 | 陇川公安破获1起非法采矿案 1人被刑拘

浏览量:2659    作者: 日期:2023/6/17

近日,陇川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快速出击,成功破获1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扣押涉案矿种石英长石砂3909.309立方米

2023年6月,森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2023年3月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掘机到陇川县南宛河清平段麻栗坝灌区取水坝河道内采砂,并将所采挖河砂运到清平乡户宛温泉往清平方向约200米处公路边堆放。经鉴定,涉案河砂的矿种为铸造用砂中的石英长石砂,堆砂点方量:3909.309立方米,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6825.815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目前,张某富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法 律 链 接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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