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清平乡人民政府

居民安全防范知识户籍管理篇

浏览量:2217    作者: 日期:2023/6/16

01


办理出生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证明。

(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02


恢复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1、村(居)委会、单位证明;

2、原始户口资料及相关材料;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等相关证明;户口注销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03



注销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1、居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的除外);

2、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应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3、死亡注销户口应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单位、社区)证明;

4、定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领事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明申报。

04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要哪些材料?

1、变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为父姓或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因父母离异,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更正出生日期。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 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公安派山所、分(县)局户政部门调查材料、调查报告。

3、变更民族。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市级民族事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证明。

4、变更、更正性別。公民因医学变性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05


户口迁移(跨区、县迁移)需要哪些材料?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提供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毕业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户口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

06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的“绿卡”,也是享有居住地同城化、市民化待遇的“保障卡”。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