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清平乡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报告在清平乡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开发布。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清平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7911016。
一、概述
2018年,清平乡认真按照《条例》和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目标考核,不断扩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创新公开方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地发挥了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清平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以清平乡人民政府网和清平乡人民政府公众微信为载体,网站由栏目首页、领导简介、机构设置及职能、信息公开四大板组成,下设8个子栏目,内容涉及工作动态、预算决算公开三公等领域。2018年清平乡的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及时发布各类政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公开制度机制建设及机构设置情况
清平乡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机制的建设,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充实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不断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府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力度,对网站进行栏目板块调整。完成了重点领域责任单位栏目设置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三是加强与县内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及时转载、选登重要信息,网站传播能力不断增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截至2018年底,清平乡人民政府网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6条。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171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及数量
2018年清平乡人民政府网工作动态73条、通知公告1条、文件及解读3条、预决算公开及三公3条、计划总结及报告1条、信息公开4条、条例规定及制度1条。
(三)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清平乡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发挥政策制定者和业务领域专家作用,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等方式,围绕政府各类重点工作,传递权威信息。2018年对《陇贫开办发〔2018〕69号关于调整下达2018年小额信贷计划的通知》《陇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德宏州陇川县脱贫攻坚项目库(2018—2020年)的审定意见>》《陇川县政府工作报告图解》《陇川县脱贫攻坚口袋书》《陇川县健康扶贫手册政策解读》等一系列重大报告及政策进行持续解读和宣传。2018年共开展政策解读5次。
(四)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情况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2018年,澄清回应社会虚假及扰乱社会秩序信息0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8年清平乡人民政府未收到提交申请要求公开信息事项。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8年陇川县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18年,清平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工作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部分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公开意识不强,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开要求。二是主动公开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编制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主动公开的广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入,特别是重点领域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信息公开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2019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补齐公开短板为抓手,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加强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组织领导等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平台功能和内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网上政务公开和网络问政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政务公开的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和创新信息公开工作方法和形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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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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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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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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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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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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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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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71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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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1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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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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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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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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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 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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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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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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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联系电话:7911016 填报日期:2019年1月14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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