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5〕13号)、《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推行州县乡三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5﹞50号)、《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推行县乡二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乡二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上级要求,现将清平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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