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浏览量:437 作者: 日期:2025/12/16
基本代码 01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
1.省级负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2.省级负责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55号)精神,其中涉及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有效区域为全省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省级权限,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辖区内,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