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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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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
浏览量:769 作者: 日期:2025/9/8
基本代码
00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55号)精神,该事项省级权限,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辖区内,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文章来源:
云南省权责清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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