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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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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四)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五)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六)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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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与执行: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处罚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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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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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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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厅监察室。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5749473。 3.网上投诉电子邮箱:ynnytjcs@163.com。 4.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610室;邮政编码: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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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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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关为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省厅为该处罚事项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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