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浏览量:12752    作者:不详 日期:2021/3/5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基本代码:
    2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九条 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厅监察室。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5749473。 3.网上投诉电子邮箱:ynnytjcs@163.com。 4.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610室;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省级实施列入水产苗种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负责列入水产苗种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初审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