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宏州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24〕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为德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移转化。加强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搭建、公共服务和营造人才发展环境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与需求导向相结合。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地位,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以技术需求为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坚持开放合作与协同推进相结合。积极主动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强化“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协同创新,有效吸纳州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加强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作用,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坚持机制创新与示范引领相结合。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德宏模式。围绕重点产业、行业,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带动德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全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企业、高校、科研站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机制日益完善,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力争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50项以上,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100项以上,全州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
1. 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力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融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加大德宏州高校、科研站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成果转化路径选择、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由德宏州提名的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到2028年,新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0项以上。(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 强化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让市场真正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产学研协同答题、市场阅卷”的项目形成和评价机制,支持链主企业牵头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在热区现代农业、硅光伏、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水平。到2028年,力争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50项以上。〔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鼓励科研人员产出高价值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成果转化自主权,依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方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以典型引路为抓手,探索建立全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示范点,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到2028年,依托县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立州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5个。(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 开展科技成果精准对接。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引导作用,通过举办科技成果发布会、成果推介路演等活动,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行业协会、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按专业或领域组织成熟可转化成果进行专场对接转移,吸引更多技术供需方实现技术交易并顺利转化应用。组织参加“科技入滇”“沪滇科技合作”等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深化与“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科技合作,积极为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到2028年,选聘科技副总20人以上,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100项以上。(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依托德宏州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系统梳理科技成果信息,集中发布产业带动作用大、保障重大民生需求支撑作用明显的科技成果信息。围绕热区现代农业、硅光伏、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数字经济、现代物流、文旅康养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并对外发布,实现技术供需有效对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数据资源共享。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检索、挖掘等增值服务,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6. 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创新平台布局、提升平台能级、强化平台支撑,突出差异化特色发展,在热区现代农业、硅光伏、绿色能源、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支持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国家、省审核确认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到2028年,新建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5个。(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 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作用。支持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突出市场导向,汇集创新资源,聚焦德宏州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依托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以“飞地”研发中心等模式解决技术难题,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到2028年,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新建新型研发机构5个。(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科学技术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 打造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分类集群”模式,培育一批综合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重点培育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网上创新工厂等为代表的创业孵化新业态,满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实施“星创天地”培育工程,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到2028年,新认定省级及以上双创孵化载体5个。(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学技术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 完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全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现开放共享,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开放服务网络体系,释放服务潜能,发挥服务效用,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支持。对开放共享程度高、开放效果好、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的仪器提供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德宏师专、德宏职业学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0. 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加强德宏州技术市场建设,突出专业特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技术需求,构建开放共享的技术市场体系。发挥“互联网+科技服务”新优势,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技术需求等智慧服务信息平台。支持高校、科研站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实名注册,发布技术供给和需求,实现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到2028年,发布技术需求、技术成果各100项。(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德宏师专、德宏职业学院)
11. 扩大技术交易内容和方式。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培养技术合同登记人员,规范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管理,依托技术市场体系为技术成果交易提供服务。鼓励高校、科研站所、企业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安排专人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和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和科技成果登记。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和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运行,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到2028年,全州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5亿元以上,累计登记科技成果100项以上。(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 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高校、科研站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部门,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经费用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人员的奖励。引进和培养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主要为从事科技活动的主体单位,提供包括信息查询与交流、技术咨询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孵化及转化等方面的科技服务,对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考核通过后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到2028年,引进和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5个。(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 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机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建立对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市场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和预警。大力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重点培育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到2028年,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0.31件。(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4.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设一支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快推动技术经济服务行业发展。对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和人才开展有需求性、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技术经纪人、市场经营者、综合服务者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打破“四唯”限制破格评审职称,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动员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到2028年,培养技术经纪人100人,选派科技特派员(含“三区”科技人员)500人以上。(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科学技术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州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德宏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做好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高校、科研站所应当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体系。
(二)加大财政投入
从2024年起,州财政每年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以及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的补助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科技、统计、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全方位资金监督体系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采取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研发后补助、示范推广等方式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予以支持。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核定、次年兑现”原则执行,在州级每年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中统筹。
(三)强化督查落实
各县市不制定配套文件,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规政策,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取得成效、奖励和报酬安排等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学技术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hlc.gov.cn/ncgw/Web/_F0_0_5X4F67PA3B0CA5BDE69E414F8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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