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其中就明确列出的以下八种情形,触发 任意一项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从2020年7月3日起,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实行“八不准”。对违反规定、顶风违法的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
什么是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 歇地、休耕地)。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问:耕地和基本农田是什么关系?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即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但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一个变化,即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问:耕地上可以种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油、糖、蔬菜、烟草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问:要坚决制止哪些耕地“非农化”行为?
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问:要坚决防止哪些耕地“非粮化”行为?
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问:要如何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答:(一)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建设不得以“未批先建”形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项目,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以及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三)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油、糖、蔬菜、烟草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四)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问:要怎样管控一般耕地?
答:(一)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二)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耕地转为其他农业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要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实施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途径,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四)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966768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1131720261@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新路12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