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
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陇川县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切实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捕捞行为等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陇川县境内的河流、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违者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等禁用渔具的,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执法部门交出所持电捕鱼作业工具等禁用渔具、到公安部门上缴所持有毒物及爆炸物。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0692-7172345、18988239390。
五、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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