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整治禁止秸秆焚烧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提升城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陇川县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县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烟、小麦、油菜、豆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监督、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全县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禁止焚烧秸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巡查和执法力度,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等行为。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指导,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成效。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
举报电话:
12369(环保执法热线)
0692-7177826(县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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