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浏览量:3722    作者: 日期:2025/2/17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

1.政策背景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家2007年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根据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制定保障标准,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2.补贴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400元(2024年),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家庭。

财产状况是指: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3.保障标准2024我州指导标准A类535元(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无经济收入的,列为重点保障户B类340元(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C类290元(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目前 ,我镇农村低保为320户678人,A类58户76人,B类150户238人,C类112户364人。

(二)城镇低保

1.政策背景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国家1997起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制定保障标准,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2.补贴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35元(2024),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家庭。

3.保障标准城镇低保施行差额补助目前,我镇城镇低保为8户13人。

(三)整户施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参照单人户施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家庭

二、特困

1.政策背景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在2014年以前主要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生活。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补贴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就读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补贴标准2024我州指导标准为956/人·月。目前,我镇特困供养对象为36户38人,其中分散供养为33户35人。

动态管理。对在保的低保、特困对象,实行定期对其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1次(A类);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1次(B类);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1次(C类)。核查情况要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从次月起办理保障金的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做到应保尽保,对家庭经济收入好转的群众做到应退就退。

三、临时救助

1.政策背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制度实施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有待解决。为解决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问题,2014年全国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临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补贴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3.补贴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3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6倍)。

因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生活条件一般有稳定收入的,按自负费用的20%给予救助,生活困难收入不稳定的,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

因教育费用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中有劳动力的,按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30%给予救助;家中有弱劳动力的,按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40%给予救助;家中无劳动力的,按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50%给予救助;特殊人群,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但单次救助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3倍)

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三级及以下残疾人,按自负费用的20%给予救助。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伤、死亡的,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救助,但单次救助金额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3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采取用备用金现金发放或通过乡镇专户支付;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受户籍限制,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申请人提供突然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家庭有在校在大学生、残疾人、重病患者,也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资金发放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直达个人银行账户。低保和特困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文章来源:陇把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