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看两个《清单》→了解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附一图读懂)

浏览量:4602    作者: 日期:2025/2/15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推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图读懂

看两个《清单》→了解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有哪些

 

法律依据

两个《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

 

制定目的

01落实国家决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制定两个《清单》。

02指导基层执法

为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规范统一执法,提升执法能力,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制定两个《清单》。

03解决社会问题

为解决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制定两个《清单》。

 

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0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0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0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0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6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7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规定”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08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01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3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04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两个《清单》中明确指出:

1.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制定说明

两个《清单》的制定,参考全国31个省级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免罚、减罚事项423项,结合全国执法实践,形成的初稿反复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内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相对人意见,组织专题座谈会听取大学教授、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公职律师和法律专家意见建议,最终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发布稿。两个《清单》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程序和要求。两个《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及后续执法实践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两个《清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前提,合法、合理、合情设置免罚条款及适用情况,为基层执法人员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旨在减少“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情况的发生,将行政资源聚焦在人民群众必需急需之处,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重要意义

1坚持监管为民

通过两个《清单》的发布,持续贯彻监管为民理念,积极释放执法温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构建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

2落实过罚相当

两个《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寻求行政执法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具体行动,确保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3提升执法效能

通过两个《清单》的发布,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案件处理能力,满足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迫切需要,有效释放监管执法资源,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资源。

 

文章来源: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