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规范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依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供水设施主要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取水口、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等设施。
二、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等部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可能损毁、破坏供水工程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一)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二)修建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可能损毁、破坏供水工程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三、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管理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供水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报陇川水利局批准。
五、对破坏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及时制止,并把情况反映至陇川县水利局,陇川县水利局将依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陇川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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