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陇川县林长巡林制度(试行)

浏览量:2055    作者: 日期:2024/10/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和规范各级林长的履职责任,更好发挥林长作用,促进森林草原资源湿地保护发展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林长林,是指陇川县内、乡(镇)、村三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的定期巡林和专项巡林。

第三条 定期巡林指县、乡(镇)、村三级林长组织人员对责任区域进行巡山护林。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县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乡镇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于以2次(防期不少于3次)。

第四条 专项巡林指县乡(镇)村三级林长根据推行林长制的要求,对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重大林草生态修复工程、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产业发展等重要工作开展专项巡林,有针对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区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城压实和履行森林草原湿地源保护发展责任的情况。

(三)责任区域落实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落实上级林长和督察指示要求情况。

(四)实地巡林调研督查责任区域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重大林草生态修复工程、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产业发展等工作情况。

(五)责任区域推行林长制宣传工作情况。

(六)需要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各级林长联系单位牵头负责,做好林长巡林的工作对接、巡林计划制定与组织实施、撰写林长巡林简报、填写林长巡林记录表、起草巡林报告、督促责任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为本级林长提供对应责任区的基本情况,协同林长联系单位、对应责任区做好林长巡林保障工作,建立林长巡林台账(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格式),对巡林过程中林长的指示要求和发现问题实清单管理、跟踪督办。

第八条 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对应林长提供《林长工作提示单》,定期向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发送巡林工作短信提醒,提醒告知责任区域需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各乡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合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文章来源:陇把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