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理解《陇川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发〔2022〕21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市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补助对象。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
(三)补助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以后年度补助标准达不到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以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补助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按照规定提供缴费凭证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六)衔接处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七)组织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人社局统筹协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信访局、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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