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陇把镇人民政府

陇把镇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浏览量:2389    作者: 日期:2023/6/20

陇把镇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近期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多起草乌、附子中毒事件,针对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为了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陇把镇人民政府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储存、使用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毒性中药材,其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mg即可中毒,3-5mg即可致死。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极高,严禁农户自己煮食或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市场监管三所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储存、使用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6个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等各种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陇川县中医医院、各村卫生室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陇把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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