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谈恋爱,双方都会不由自主地送对方礼物,恋爱的时候情侣互相赠送礼物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分手了我们需要把礼物还回去吗?恋爱中送的礼物算是彩礼吗?
案情简介
延庆区旧县镇村民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在恋爱期间,王先生多次与李女士的家人见面,王先生先后赠与李女士近万元的首饰和服装等礼物,并给予李女士儿子二十万元钱款。然而二人的恋情以分手结束,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归还自己之前赠与李女士及其儿子的礼物和钱款。但李女士认为该财物都属于王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送,不愿意归还。调解协商无果后,王先生把李女士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王先生阐述自己所给财物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行为,属于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归还王先生二十万元钱款。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是恋爱关系,王先生为李女士本人购买的衣物、首饰视为男女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赠送的礼物。王先生给李女士之子的二十万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且明显有别于通常随礼金额,与通常缔结婚姻中给付彩礼的对象不相冲突,故李女士应返还王先生彩礼二十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由于两人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一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再次明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都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嫁娶观,弘扬契约精神,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从而营造积极向上的新风新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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