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全州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录、项目安排、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重要奖惩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全州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明确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决定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报告:
(一)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做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牵线搭桥,要求或安排重大事项承办工作人员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违规索取或打听重大事项中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相关负责人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及时向州民政局党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记录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德宏州民政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录表》,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做到有据可查。填写和移交的《德宏州民政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录表》应当妥善保管,单位和个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尤其是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州民政局机关党委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对重大事项承办人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或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记录领导干部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视情况予以提醒、警示、批评或问责。
工作人员记录信息内容经查实为杜撰、虚假、恶意诽谤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州民政局机关党委每年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德宏州民政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德宏州民政系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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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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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领导干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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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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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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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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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工作事项具体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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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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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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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意见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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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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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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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记录材料 |
(字条、短信、微信、电话录音、录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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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事项具体处理结果及报告情况 |
(具体处理结果,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情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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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重大事项承办人员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插手干预重大项目情形的,如实填写本记录表,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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